一至四级伤残职工,可享哪些工伤待遇?
一至四级伤残职工,可享哪些工伤待遇?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,享受以下待遇:
(一)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为: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,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,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,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;
(二)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,标准为: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%,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%,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%,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%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;
(三)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
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,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第十八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(含城镇企业职工、城乡居民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)当月,停发伤残津贴,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差额部分适时调整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,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缴纳至国家规定年限。
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,由经办机构发放至工伤职工(供养亲属)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。
(三)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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